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玉陳淵孺 之繼承人、 陳文貴 即陳淵孺之繼承人、 陳麗梅 即陳淵孺之繼承人、 陳文岳 即陳淵孺之繼承人、乙0000000000、杜陳麗琴即陳淵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乙000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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