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告 林晉禾 原名: 林福 .原告與被告 林子云 (原名: 林彩娥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惟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