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原告商 黃長金 被告 洪信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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