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長春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 告 陳鸞嬌
石健成
石富源
石健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6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