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陳奕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妙張葱 之繼承人、 洪進華 即張葱之繼承人、 洪進益 即張葱之繼承人、 洪進成 即張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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