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2號原告 吳明珠 (即 吳云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原告 吳黃柑 (即 吳云之 繼承人)
吳淑梅 (即吳云之繼承人)
吳玲玲 (即吳云之繼承人)
吳慶強 (即吳云之繼承人)
吳靜茹 (即吳云之繼承人)被告 吳家祥
吳家添 吳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明珠、吳黃柑、吳淑梅、吳玲玲、吳慶強、吳靜茹為原告吳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提起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然原告於訴訟中之112年8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明珠、吳黃柑、吳淑梅、吳玲玲、吳慶強、吳靜茹,有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又上開繼承人並未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上開繼承人中,吳明珠聲明承受訴訟,而吳黃柑、吳淑梅、吳玲玲、吳慶強、吳靜茹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 可佐 ,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一併以裁定命吳明珠、吳黃柑、吳淑梅、吳玲玲、吳慶強、吳靜茹為原告吳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