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814號債權人 譚獎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柯智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因債權人所附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該裁定於112年9月27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於同年10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500元,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