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裝修工程分配利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邱貴豐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被上訴人 司徒文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分配利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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