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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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上訴人耕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秀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本息,上訴人既對此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智暉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