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上訴人耕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秀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本息,上訴人既對此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智暉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庭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