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林煒俊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珂姮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2,380元(36,217,141×1/3=12,072,38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206元,上訴人僅繳納20,326元,尚應補繳184,88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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