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號

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梁丞薰

相對人 陳錦月蕭國正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審法院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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