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號
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梁丞薰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審法院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