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王雨潔
被告 畢文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畢文光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王雨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