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王雨潔

被告 畢文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畢文光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王雨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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