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張純英
被告 潘亦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蔡書瑜
法官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梁美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張純英
被告 潘亦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蔡書瑜
法官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