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張純英

被告 潘亦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蔡書瑜

法官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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