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丁○○
地下1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被告壬○○
號3樓被告辛○○
4樓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前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