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56號上訴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更正分配表,更正後增加分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8,698元(344,636+1,183,964+254,507+545,591=2,328,698),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8,698元(本院於98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予以更正)。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外,尚有第一審裁判費2,475元、第二審裁判費3,71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