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6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67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奉派於警政單位服替代役,執行公職勤務,本應克盡職責、盡心職務,竟因故即擅離職守,未能善盡其職役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並造成其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年輕識淺,思慮欠周,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