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犀牛王」壹台(含IC板壹塊)
及現金新臺幣捌佰貳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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