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73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 官 陳可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