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創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玲 上訴人 劉柄呈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俊雄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 阮麗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王金洲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