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 阮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 律師複代理人 馬潤華 被告 劉柄呈 被告創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玲 被告 林秀姿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尚有事證應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上開指定期日前表示意見:
(一)關於原告於買受取得系爭土地後迄至提起本件訴訟之期間,其因使用系爭土地所享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是否有民法第259條第3款、第4款之適用?如有,應返還之租金利益價額為何?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抵銷?
(二)關於系爭土地上之原有樹木於契約解除後得否恢復原狀?如否,該等樹木之價額為何(如數量、樹種等,此部分應由被告李又紅舉證)?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主張抵銷?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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