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智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智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鄭智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編號4、編號5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編號3、編號
6至編號1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102年9月30日│102年8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3563號│偵字第3563號│偵字第4217號│字第17630、2017││││││6、21743、221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0││實││1575號│1575號│1806號│號││審├──┼────────┼────────┼────────┼────────┤││判決│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3年7月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0││決││1575號│1575號│388號│號││├──┼────────┼────────┼────────┼────────┤││判決│103年2月20日│103年2月20日│103年3月3日│103年7月28日│││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863號│字第4863號│字第5365號│字第11887號││││││(編號4至編號5││││││桃院103訴字第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5│6│7│8│├────┼────────┼────────┼────────┼────────┤│罪名│竊盜│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8日│102年8月28日│102年8月28日│102年8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6、21743、2217│6、21743、2217│6、21743、2217│6、21743、2217│││2號│2號│2號│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決││號│號│號│號││├──┼────────┼────────┼────────┼────────┤││判決│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888號│││檢察署103年度執│(編號6至16桃院103年度訴字第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字第11887號│年2月)│││(編號4至編號5││││桃院103訴字第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5日│102年9月5日│102年9月6日│102年9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6、21743、2217│6、21743、2217│6、21743、2217│6、21743、2217│││2號│2號│2號│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決││號│號│號│號││├──┼────────┼────────┼────────┼────────┤││判決│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888號(編號6至16桃院103年度訴│││字第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3│14│15│16│├────┼────────┼────────┼────────┼────────┤│罪名│搶奪│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7日│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字第17630、2017│││6、21743、2217│6、21743、2217│6、21743、2217│6、21743、2217│││2號│2號│2號│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103年度訴字第50││決││號│號│號│號││├──┼────────┼────────┼────────┼────────┤││判決│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888號(編號6至16桃院103年度訴│││字第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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