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1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宗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102年度司繼字第10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苗院燉97執讓5176字第13304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