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交簡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交簡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苗交簡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詔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溫詔鈞 」,應更正為「温詔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溫詔鈞」,應更正為「温詔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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