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鈞傑

翁愉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上列上訴人蔡鈞傑、翁愉婷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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