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德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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