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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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一九號
原告陸軍太平市坪林法定代理人 江錫錚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