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告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玲 被告甲○○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為00〡五二六之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車執照之對價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此觀卷附兩造簽立之台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四條之約定甚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一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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