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告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黃瑞明 律師 范纈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