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游雅鈴 被告 張子賢
徐彥方 (百事福農產行)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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