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7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