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反訴 原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反訴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用,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反訴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有98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原告之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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