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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