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給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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