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9號

聲請人 林暉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登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聲請費新臺幣250元。(本件聲請費應為750元)

㈡請確認附表所載票號CH183349之本票到期日為111.5.27是

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本票之到期日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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