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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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1號

原告 郭克明

被告 郭克中

郭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萬9,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87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交付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五葉松盆栽55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雜木盆栽28盆(下合稱系爭盆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盆栽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盆栽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原告所提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9,000元(計算式:192萬5,000元+28萬4,000元=220萬9,000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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