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簡婉倫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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