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機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 律師(法律服務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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