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7,9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