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曾有多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9年3月30日將之收押。茲查本件已於99年6月3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6年之重刑,是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本件被告已提起上訴,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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