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69號原告 陳玟樺 被告 宋家芬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28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宋家芬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陳玟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