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9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福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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