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裁判案由:離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 李國勝 被告 陳惠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