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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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 李國勝 被告 陳惠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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