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昱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