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昱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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