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債權人世樺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債務人歐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荷比保羅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克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9年8月21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歐克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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