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959號債權人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甫 債權人麻生高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債務人嘉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佑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麻生高佑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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