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瑋伶 被告 陳稚友 原名 陳東靖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上字第262號家暴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毛妍懿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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