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鑫傳視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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