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94號上訴人 盧嘉弘 被上訴人 陳秋蘭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解景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