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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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健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貳佰參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