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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